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確保汽鍋寧靜運轉,掩護人身寧靜,增進國度經濟的成長,按照《汽鍋壓力容器寧靜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劃定,擬定本規程。 第2條 本規程合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牢固式蒸汽汽鍋及汽鍋規模內管道的設想、制作、裝置、利用、查驗、補綴和革新。 汽水兩用汽鍋除應合適本規程的劃定外,還應合適《熱水汽鍋寧靜手藝監察規程》的有關劃定。 本規程不合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牢固式承壓蒸汽汽鍋和原子能汽鍋。 第3條 各有關單元及其主